广西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因充装好的204个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云南国星能源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被罚款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云南国星能源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 2023年3月16日,本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充装台内存有充装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共204瓶,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本局2023年4月21日立案。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对涉案气瓶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 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成立,2022年9月1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国星能源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2021年12月30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获准从事品种和介质的气瓶充装:设备品种为气瓶,充装介质类别为低压液化气体,充装介质名称为液化石油气。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在没有履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下,对不属于自有产权、来源不明的204个气瓶进行充装,截止检查时止,204个气瓶已完成充装,尚未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按本局要求将上述气瓶运至百色市钢瓶检验站有限公司作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及图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3年7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市监罚告〔2023〕28号),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1、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如实交待违法事实;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3、初次违法;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多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从轻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申辩意见1、3、4不属于法定从轻行政处罚事由,申辩意见2无事实证据支持,故不予采纳。 二、本机关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当事人没有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 因当事人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共204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数量50只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重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捌万元整,上缴国库。 |